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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开发区全过程推行
“承诺制+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31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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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23〕7号),释放改革红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开发区全过程推行“承诺制+标准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同意,制定本指引。

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以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公告事项清单。开发区认真落实《山东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本地清单。开发区梳理汇总各级各部门编制的涉及企业投资项目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与书面告知书、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一并公告。对企业按规定作出承诺的事项,政府不再事前审批。

二、推进“标准地”改革

(一)区域评估事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各市政府组织对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开发区根据区域评估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二)控制指标体系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和行业要求,制订本市、县(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并研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控制性指标体系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配套设施等构成。开发区严格执行市、县(市、区)政府制订的控制性指标体系,不得私自减少控制指标或降低指标标准。

(三)“标准地”出让要求。在实行“标准地”出让前,各市、县(市、区)政府统筹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区域评估、普查成果,确定规划条件和控制指标并纳入供地方案,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实施公开出让。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全部推行“标准地”出让,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区应与企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根据具体控制标准等商定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全过程推行“承诺制+标准地”

(一)强化改革协同。开发区推进“标准地”改革全面落实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验)合一、多证合一、一网通办以及告知承诺制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开发区严格执行“标准地”的“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鼓励开发区建立承诺制代办服务队伍,为项目提供代办服务。对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完善项目联合预审机制。充分发挥改革叠加综合效应,实现项目“拿地承诺即开工”。

(二)强化部门协作。开发区加强与属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在镇街的工作协作,建立完善全过程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充分用好山东省深化“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在推进工作中遇到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及时按程序反馈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推动改革工作走深走实。

(三)强化跟踪监管。开发区认真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改革相关要求,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失诺、违规情况,及时责令整改。同时,按照“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达产复核等环节进行监测核查,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

本工作指引(试行)适用于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东省商务厅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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