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顺利实施,加强对放权事项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及《关于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省级权力事项下放和承接等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对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管理对象
山东省商务厅放权事项各承接主体(具体名单附后)。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承接主体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工作;
(二)承接主体对备案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含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三)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办理能力;
(四)承接主体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为企业办理业务的情况;
(五)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是否严格遵守3个工作日备案期限。
2.是否对本辖区内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对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或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进行重点督查。
3.是否及时通过系统查询境外企业报到登记情况,敦促境外企业凭《证书》和当地注册文件及时到驻外经商机构报到登记。
4.是否充分利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的投资环境,指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拍卖业务许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采取各承接单位自查和省商务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承接单位自查。
各承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年度核查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抽查。
省商务厅将在各承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各承接单位进行抽查,结合各地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比例。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重点检查各承接单位在工作程序上的合法合规性。抽查工作可采取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检查小组可进行现场核查,被检查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二)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1.结合各地对外投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比例。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重点检查各承接主体在备案过程中工作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为避免发生重复抽查的情况,已抽查并被记录为合格的承接主体,从被检查时间起计算,原则上2年内不再抽查。
2.抽查工作可采取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检查小组可进行现场核查,被检查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备案文件、资料。
3.各承接主体应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总体情况、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送分析报告、统计数据和备案企业的注销存活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展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每季度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汇报上一季度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咨询、备案、投诉及答复的相关情况。
四、检查结果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商务厅可解除委托:
1.承接主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未落实承接事项义务,造成执法不当现象的;
3.将承接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实的;
5.其他严重影响承接事项行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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