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今年以来,在开发区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开发区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统计指标逐步完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在开发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综合评价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开发区对现行外资统计制度和统计口径存在模糊认识,个别开发区实际利用外资甚至超过所在县(市、区)总额;开发区提供给不同部门的数据不一致,使开发区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受到质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现行的外商投资统计口径。2004年,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出台《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对新的外商投资统计口径予以明确,即只包括外商直接投资(FDI)和外商其他投资两部分。外商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现汇出资、设备出资、技术出资和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外商其他投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现金流入、国际租赁设备价款、补偿贸易不作价设备价值、加工装配不作价设备价值。
目前,在实际上报统计中,商务部只录统和公布外商直接投资(FDI)。并采取了现汇出资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申报系统》数据库比对,设备出资数据与海关总署投资进口设备数据库比对,利润再投资数据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库比对的核查方法。属于技术出资、股权并购、投资性公司投资等出资方式则需提供技术转让合同、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凭证原件。
关于开发区实际使用外资的统计问题。各开发区在统计实际使用外资数据时,请严格按照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验资报告进行统计,并将验资报告及其他有效凭证留存备案。从七月份起,我厅在开发区统计月报“实际使用外资”一项中增加了“外商直接投资”,并修改了统计软件程序。请开发区严格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要求规范统计,并按本通知明确的口径填报1-7月开发区外资统计数据,并对1-6月各月统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指标解释。合同外资金额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商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三、关于开发区对外贸易统计。开发区外贸进出口统计以海关统计为准。为配合外贸进出口统计,请各开发区每年12月底向我厅报送区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我厅将根据上报信息与海关数据库进行比对,对开发区企业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和分析。
四、关于开发区统计资料的报送和核查。开发区统计资料直接上报省外经贸厅,同时抄送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外经贸厅负责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的汇总、加工、发布和对外交流,并会同省统计局对开发区年报数据进行核查,发现有自行修改或编造虚假数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各开发区要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开发区统计报表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时限,报送统计数据,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要提高统计质量,切实把好统计原始数据的录入关,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可靠。要严肃统计纪律,杜绝各类不规范的统计行为。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开发区经济运行情况,使开发区统计真正起到决策依据和工作导向的作用。请各开发区按照附件规定的内容,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开发区经济运行分析的书面报告。
附:开发区经济运行分析参考内容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开发区经济运行分析参考内容
一、基本数据
(一)外资
1、外资总量及变化(实际使用外资需注明“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帐金额”);
2、外资来源国别地区、产业分布;
3、1000万美元以上大项目,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情况;
4、外资企业进出口、效益、税收、就业等情况;
5、在谈、在建项目情况;
6、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跨国并购、研发中心、境外上市及基础设施、服务业利用外资情况;
7、月、季、年度指标进度及动态预期;
8、典型分析。
(二)外贸
1、外贸总量及变化;
2、进出口主要商品、市场、方式、主体分布情况;
3、出口过1000万美元、1亿美元企业情况;
4、月、季、年度指标进度及动态预期;
5、典型分析。
(三)其他
1、工业产出总量(产值、增加值)及行业分布;
2、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自主创新、设立技术或研发中心情况;
3、固定资产、基础设施投资;
4、财政、税收、就业情况;
5、开发区规划、建成区及土地利用情况。
二、工作情况
1、外资。包括重点国别地区招商、重点领域招商、改进招商方式、项目落地、招商队伍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2、外贸。包括调整商品结构、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加工贸易、推进品牌建设、壮大主体队伍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3、其他。包括推进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利用、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投资环境、政策法规建设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三、问题和建议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 商务预报|
- 商务部|
- 山东政务服务网|
- 斯里兰卡-中国商务理事会|
- 联合国|
- WTO|
- APEC|
- OPEC|
- ADB|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