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51T/2026-00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商务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鲁商字〔2026〕13号/SDPR-2026-0210001 | 成文日期: | 2026-03-19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日期 | 2026-03-19 |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动全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制定了《山东省数字贸易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26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专家解读】方慧院长解读《山东省数字贸易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山东省数字贸易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厅字〔2024〕29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25〕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贸易企业,是指从事数字交付贸易,且在国家外汇收支系统中有实际进出口记录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数字交付贸易,是指通过电信、计算机网络等数字化手段进行交付的国际服务贸易,涵盖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数据贸易等领域,主要类别和对应外汇代码如下:
(一)保险服务(225);
(二)金融服务(226);
(三)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27);
(四)其他商业服务(228);
(五)文化和娱乐服务(229);
(六)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231);
(七)《数字交付贸易分类与代码》(标准号WM/T10-
2025)中涵盖的其他数字交付服务。
第三条 全省数字贸易梯度培育共分数字贸易领航企业、数字贸易骨干企业、数字贸易成长企业三级:
(一)数字贸易领航企业为行业领先的大型数字贸易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二)数字贸易骨干企业为竞争力较强的中型数字贸易企业,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创新成果,并具备一定的国际市场布局和行业影响力;
(三)数字贸易成长企业为发展潜力较强的小型数字贸易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积累,且业务呈增长态势。
第四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相关评价标准发布,开展企业认定培育和动态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数字贸易企业培育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认定
第五条 充分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遵循企业自愿、客观公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有序推进,最大化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并对不同层级企业实施差异化培育和支持。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财务管理;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发布并适时更新相关评价标准。其中,服务进出口数据以国家外汇收支系统数据为准;企业营业收入、研发费用、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知识产权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的登记数据为准。
第八条 数字贸易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申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对参评企业进行筛选和排序,择优进行推荐。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复审(专家评审),对经复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山东省数字贸易领航企业、数字贸易骨干企业或数字贸易成长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梯度培育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当年,企业需要继续保留认定的,应在当年6月30日前申请复核。经市级初审、省级复审后,仍符合条件的,认定有效期延长3年;不符合条件的,认定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有效期内的数字贸易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经营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数字贸易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或者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调整时,应当自发生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送相关情况。调整后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调整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未按规定报备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按程序取消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行为的。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三条 对有效期内的数字贸易企业,纳入培育目录进行重点培育扶持。
第十四条 统筹使用中央、省级相关资金,对企业在重点服务进口、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业务、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企业提供审单简化、网上核验等便利化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加大对数字内容、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为企业提供海外维权援助。支持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试点建设,优先推荐申报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国家和省级资质与专项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文化产品与服务,在数字影视、网络文学、动漫游戏等领域推出在海外发行的原创数字内容作品。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提供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和高端软件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产品,优先纳入省级“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在数据产权登记、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十一条 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数字贸易产业基金,加大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深化“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数字贸易贷”、“数据资产质押”等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依托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协助企业提升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合规能力,畅通数据要素跨境流动渠道,充分释放数据资源价值。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分销中心或离岸服务外包中心,开展国际并购与合作。
第二十五条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发放山东惠才卡,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支持高校与企业共建现代产业学院或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 建立由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外汇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省级协调机制,梳理解决数字贸易领域存在的堵点卡点,完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体系,支持数字贸易创新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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