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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09- 07 信息来源:市场体系建设处
信息来源:市场体系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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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8月31日,第152期《问政山东》节目中曝光了当前我省4S店汽车销售中捆绑销售保险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汽车销售市场监管,规范汽车销售经营行为,促进我省汽车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牢牢把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体要求,深入贯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提升为民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以“开展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业发展”为总体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汽车流通与消费环境,促进汽车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要针对汽车4S店、专营店等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围绕消费者投诉重点、媒体关注焦点和社会关切热点,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二)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四)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及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五)销售汽车时,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产品及服务选项;达成交易时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其他相关产品及服务收费发票。

(六)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未明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人员、投诉渠道。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10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汽车销售企业充分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9月11日—2023年10月15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辖区汽车销售市场日常监管情况,认真组织力量,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协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复查总结阶段(2023年10月16日—2023年11月3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汽车销售企业,要集中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抽取重点企业开展“回头看”,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向省厅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报告。

四、形成部门合力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合力。目前保有商务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的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商务执法队伍和执法职能已划入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前期核查工作,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提请市场监管或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执法,必要时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汽车是消费大件,要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现阶段,汽车销售市场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汽车销售市场监管职能,回应群众关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不断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助推扩大汽车消费市场。

(二)畅通投诉渠道。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于非商务部门职责范围或主要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同时将问题线索移交责任部门进行处置。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汽车销售企业落实好“三明示、二禁止、一书面”制度,即在显要位置明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明示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当公开的政策通知,明示各类产品、服务内容和价格;禁止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汽车用品,禁止车证分离;企业收取定(订)金和销售企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媒体合作,专项整治期间,要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引导消费者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打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汽车消费环境。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强化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信用监管。利用“双随机 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加强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企业经营行为。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梳理总结,阶段性工作报告和整体工作报告请分别于2023年9月28日前、11月10日前报送至省商务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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