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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泰安中诚拍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商罚〔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 12- 08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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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泰安中诚拍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75771045C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开发区富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宁廷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鲁泰市监案移〔2023〕28号)和举报,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9日依法对泰安中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中诚)未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案立案调查。

经查,泰安中诚未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的行为,违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泰安中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泰安中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安中诚2023年3月24日在山东蒙阴蒙山宾馆进行的拍卖活动,于2023年3月16日在齐鲁晚报发布了《债权及附属权利拟公开转让处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未载明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拍卖人未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以上事实,有《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鲁泰市监案移〔2023〕28号)《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泰安市商务局关于泰安中诚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涉嫌违规公告的情况汇报》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泰安中诚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拍卖法》第四十八条、《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的规定。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含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泰安中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商务厅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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