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切实提升为外资企业服务水平,通过“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协调解决省重点外资项目落地的要素制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认定
第一条 认定标准
省重点外资项目申请要素保障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不涉及限制外商投资或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行业。
(二)投资规模。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三)认定主体。已在我省设立登记且实际使用外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投资的重点外资项目,可在项目到资前保障其要素指标,企业需在获得要素指标三个月内,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四)依法经营。企业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或已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条 认定依据
(一)投资领域认定以企业在商务部系统信息报告为准。
(二)新增投资总额指新设企业投资总额或增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新增投资总额以企业在商务部系统信息报告为准;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准(不含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出资、股东贷款)。年度指自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
(三)世界500强企业认定范围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且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申请企业30%及以上股权。
第二章 要素申报
第三条 申报时间
省重点外资项目要素需求即时通过“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报送。
第四条 申报程序
省重点外资项目达到认定标准,并存在土地、能源和排污方面的需求,即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商务(投促)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本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核实项目投资情况、拟用地符合规划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记录及整改情况、要素申请真实性,通过平台报送确需属于省级层面解决的要素需求。省商务厅及时汇总并向省有关部门推送,各部门一周内通过平台予以答复解决。难以在部门层面解决的要素需求,按照程序上报省政府协调。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各市商务(投促)部门登录平台系统填报《山东省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申报表》(见附件)。
(二)各市商务(投促)部门通过平台上传支持性文件和证明材料(PDF格式),包括《山东省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申报表》、核准/备案文件、用地规划审查意见、环评报告(包含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需求及总量指标替代方案)。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世界500强投资重点外资项目,需通过平台上传加盖企业、所在市商务(投促)部门公章的股权架构图(标注股权比例),并提供直接或间接投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六条 项目审核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
第七条 保障内容
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对省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统一安排用地指标;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指导各市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汇总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需求,通过平台统一推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重点外资项目能耗、煤耗指标需求;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协调落实重点外资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市统筹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重点外资项目。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
按照属地原则,各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对省重点外资项目要素保障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平台及时报送。
第十条 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检查。
(一)土地指标。项目未按约定开工建设、到资或撤资的,在下一年度扣减项目所在设区市获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能耗指标。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能耗、煤耗指标,在获得能源消费指标或煤炭替代指标一年内必须开工,如私自转让或逾期未开工,相关指标由省发展改革委无偿收回。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省重点外资项目未按约定开工建设或撤资的,由项目所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收回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属于预支的总量指标,在该重点外资项目投产前,须依法依规变更替代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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