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法规文件>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8- 05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 字体:【

8月4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继续实施汽车、家电等消费券发放政策。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巩固提升《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2号)《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5号)《山东省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鲁商发〔2022〕7号)消费政策成效,推动我省消费市场加快恢复发展,经与省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通知》。《通知》的制定出台,积极应对疫情对消费的影响,提振消费意愿,促进消费持续恢复,通过继续发放汽车、家电等消费券,让广泛人民众享受到政策红利,切实得到实惠,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通知》在政策范围上,除明确汽车、家电外,同时兼顾受疫情影响的零售、餐饮、文旅、体育等方面,确保覆盖面更广,投放渠道多元,能够惠及更多的行业和领域。《通知》还设定了消费券发放奖补条件,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地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市用于支持促进消费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继续发放汽车消费券。8月-12月新发放3亿元乘用车消费券,乘用车消费券核销时间至12月底。商用车消费券1.2亿元总额不变,商用车消费券核销时间延长至12月底。消费券发放标准,继续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2号)规定执行

8-12月全省新发放2亿元家电消费券,支持范围由6类商品增加至8类商品,在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燃气灶、抽油烟机基础上,增加手机、电脑(含平板电脑)类商品。消费券发放标准,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5号)规定执行

(三)支持各市发放零售、餐饮、旅游、体育等消费券。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根据各市2022年6月-12月零售(除汽车、家电外)、餐饮、旅游、体育消费券发放及使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四)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2022年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贡献率前3位的市,每市给予700万元奖励;对贡献率4-7位的市,每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贡献率8-10位的市,每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市用于支持促进消费工作。

(五)深入推进“2022惠享山东消费年”系列活动,围绕汽车、家电、零售、餐饮等板块,整合促销资源,叠加让利优惠,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三、消费券发放、领取和核销使用

(一)汽车消费券由各市组织发放、审核和核销。8-12月,全省新发放3亿元乘用车消费券,根据各市汽车消费在全省占比确定各市发放规模,省级承担资金预拨至各市。商用车消费券,全省发放1.2亿元总额不变,各市前期未核销资金继续用于本市商用车消费券发放。核销时间12月底。各市负责制定汽车消费券发放细则,以文件、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消费券发放时间、消费者领取方法和核销使用方式等。

(二)家电消费券继续由各市组织发放、审核和核销。8-12月,全省新发放2亿元家电消费券,核销时间至12月底。

(三)8-12月,在各市确定的汽车、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汽车、家电的个人消费者,按照各市公布的消费券发放方式和要求,可参与汽车、家电消费券活动,持有消费券的消费者可享受消费补贴。

)各市公开发布参加活动销售企业条件、报名方式,审核确定参与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参与活动企业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按照“自愿报名、优惠公开”的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名。消费者请关注当地平台公布的消费券发放公告。

  政策文件: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