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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4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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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

一、继续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2号)规定的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省内购买乘用车、商用车及报废旧车购置新车并上牌(二手车除外)。2022年8-12月,全省新发放3亿元乘用车消费券,商用车消费券1.2亿元总额不变,商用车消费券核销时间延长至12月底。

二、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5号)规定的家电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省内购买家电。2022年8月-12月,全省新发放2亿元家电消费券,支持范围在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燃气灶、抽油烟机6类商品基础上,增加手机、电脑(含平板电脑)2类商品。

三、支持各市发放零售、餐饮、旅游、体育等消费券。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根据各市2022年6月-12月零售(除汽车、家电外)、餐饮、旅游、体育消费券发放及使用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四、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2022年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贡献率前3位的市,每市给予700万元奖励;对贡献率4-7位的市,每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贡献率8-10位的市,每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市用于支持促进消费工作。

五、深入推进“2022惠享山东消费年”活动,各市要围绕汽车、家电、零售、餐饮等板块,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整合相关协会、金融机构、生产流通企业和电商平台等促销资源,叠加让利优惠措施,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本次消费券发放时间为2022年8月-12月,核销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新发放3亿元乘用车消费券和2亿元家电消费券所需财政资金,省级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各市补助,其余资金由各市承担。各市要认真梳理总结前两批消费券发放经验,根据需要调整消费券发放频次,加快核销进度,广泛宣传报道,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激发社会消费潜力。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2022年8月4日 

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消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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