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51T/2022-0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商务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鲁商字〔2022〕114号/SDPR-2022-0210004 | 成文日期: | 2022-08-1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日期 | 2022-08-17 |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为不断完善我省国际贸易摩擦应对体系,规范管理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我厅对《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鲁商字〔2020〕17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原已确认的“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站”名称改为“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
现将《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22年8月16日
政策解读地址:【部门解读】《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
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规范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运行,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摩擦“四体联动”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商救济字〔2018〕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健全预警和法律服务体系、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承担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咨询、组织应对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商(协)会、企业、机构等单位自愿申请,经规定程序确认。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负责工作站的整体规划和落实、业务指导、检查评估等工作。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作站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工作站应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擅自以工作站的名义从事与工作站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工作站负责国际贸易摩擦(包括贸易救济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和产业安全的监测预警、行业分析、信息发布;参与贸易救济案件行业协调、跟踪反馈、维权游说;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开展有关业务咨询、培训、对外交流等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重点联系企业库,借助本工作站业务网络,监测本行业趋势动态,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二)开展本行业重点国别贸易摩擦评估分析,形成专题报告;引导本行业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完善信息发布网站,通过网站、公众号等适当方式向我省企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四)根据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参与贸易救济案件应对,参与听证和游说工作,开展案件分析研究。
(五)开展或配合开展国际贸易摩擦和产业安全的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
(六)具备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
(七)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
(八)承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确认
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并在省内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配备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完成相应工作的能力。
(三)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产能或进出口总额在我省行业内居前;申请单位为行业商(协)会的,应涵盖省内本行业重点企业;其他组织应在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够提供相应的专业支持。
(四)建立专门的贸易摩擦预警网站或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开辟贸易摩擦预警专栏。
(五)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
第七条 同类行业原则上只设一个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设立涵盖多个行业的综合性工作站。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有意愿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于4月底前向本市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省属机构(单位)和全省性商(协)会可于5月底前直接向省商务厅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5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于7月底前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入选名单。
(四)省商务厅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后确认。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九条 对工作站实行年度检查、评估,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评估周期为一年,期间为上一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
第十条 检查评估的方式和程序:
(一)各工作站应按照《山东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站年度检查评估表》中“具体工作”描述内容,收集汇总评估证明材料,于10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管工作站将评估证明材料直接报省商务厅;各市工作站将评估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
(二)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市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三)省商务厅对全省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一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建设
1.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配备情况。
2.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二)监测预警
1.预警网站维护情况、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2.专题分析报告,包括本行业产业发展情况、重点市场进出口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趋势研判等。
3.向商务主管部门就国际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
(三)贸易摩擦应对
1.引导同行业企业应对境外贸易救济案件、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情况。与省、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参与应诉协调会、参与听证和游说等情况。
2.申请发起对进口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
3.案件分析总结报告。
(四)行业自律
1.遵守行业规范,促进有序竞争工作情况。
2.与境外同行、相关行业商(协)会进行交流,化解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案件情况。
(五)工作配合
1.组织或参与有关应对贸易救济案件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培训、宣传或讲座情况。
2.配合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调研考察等相关工作情况。
(六)其他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贸易调整援助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不定期对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工作站应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工作站的年度检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检查评估的工作站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省商务厅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反馈。
第五章 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工作站的承办单位因自身原因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不再承办工作站的请示,省商务厅进行研究调整。工作站承办单位名称变更应及时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工作需要,某行业不再需要设立多个工作站的,由省商务厅牵头研究组织整合。
第十七条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工作站予以撤销。
(一)年度检查评估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不配合贸易摩擦案件应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申报材料、年度检查评估材料造假,情节严重的。
(四)承办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工作站工作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9日。《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鲁商字〔2020〕172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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