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继续实施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发放政策。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巩固前期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成果,推动我省消费市场加快回暖,在分析当前消费市场运行形势,综合考虑省市财政情况的基础上,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通知》的制定出台,一方面是畅通循环,打通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各环节,积极应对疫情对消费的影响,切实保障消费供给,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另一方面是惠民为民,通过发放汽车、家电等消费券,引导企业打折促销,提升居民消费意愿,让群众享受消费政策红利,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继续发放汽车消费券。7月份全省新发放2亿元乘用车消费券,发放商用车消费券1.2亿元总额不变,发放时间延长至7月底。消费券发放标准,继续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4号)《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工信发〔2022〕2号)规定执行。
(二)继续发放家电消费券。全省发放2亿元家电消费券总额不变,核销时间延长至7月底。消费券发放标准,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5号)规定执行;支持范围在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4类商品基础上,增加燃气灶、抽油烟机2类商品。
(三)支持举办多形式促销活动,推动汽车、家电生产和销售企业参与消费券活动,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三、消费券发放、领取和核销使用
(一)汽车消费券由各市组织发放、审核和核销。乘用车消费券发放总额2亿元,根据各市汽车消费在全省占比确定各市发放规模,省级承担资金预拨至各市。商用车消费券,按照《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全省发放1.2亿元总额不变,各市前期未核销资金继续用于本市商用车消费券发放,核销时间延长至7月底。各市负责制定汽车消费券发放细则,以文件、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消费券发放时间、消费者领取方法和核销使用方式等。
(二)家电消费券继续由各市组织发放、审核和核销。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全省发放家电消费券2亿元总额不变,各市前期未核销资金继续用于本市家电消费券发放,核销时间延长至7月底。
(三)7月份,在各市确定的汽车、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汽车、家电的个人消费者,按照各市公布的消费券发放方式和要求,可参与汽车、家电消费券活动,持有消费券的消费者可享受消费补贴。
(四)各市公开发布参加活动汽车、家电销售企业条件、报名方式,审核确定参与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参与活动企业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按照“自愿报名、优惠公开”的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名。
有意愿参加汽车、家电消费券活动的企业和消费券发放平台,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咨询、洽谈相关事宜。有意愿购买汽车、家电的消费者,请关注当地商务部门公布的汽车、家电消费券发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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