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在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省内购置20万元(含)以上新燃油乘用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8000元消费券;置换旧车、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对在省内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新燃油乘用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置换旧车、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三、对在省内购置10万元以下新燃油乘用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旧车、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置换旧车、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购置新车的每辆车发放1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对在省内新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发放8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五、省财政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对6月份限额以上汽车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且对全省贡献率前三位的市,每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其他实现正增长的市,每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各市奖励资金用于发放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六、各市在落实省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积极举办汽车展销活动,扩大汽车市场供给;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推出乘用车贷款优惠方案,形成政府、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企业联合促进汽车消费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各市政府)
本政策措施第一至四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由省、市按照5:5比例配置,各市分担部分可由各市与参与企业协商承担比例。消费券主要用于购物、餐饮、燃油、充电费、汽车美容等各种消费。本政策措施实施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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