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商务、口岸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药监部门,各片区所在地主管海关,各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精神,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山东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情况,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扩区或调整区位。(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山东自贸试验区及其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片区的措施外,均适用于山东自贸试验区及其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支持济南章锦综合保税区、青岛前湾综合保税区、青岛西海岸综合保税区优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推动烟台片区内综合保税区西区综合配套及海关监管设施提升改造。(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负责)
(三)支持济南片区与综合保税区、烟台片区与烟台综合保税区西区管理机构整合,实现统筹管理。构建科学合理、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海关监管体系,在济南片区探索“智慧综保区”监管模式,实施智能化、可追溯、全过程监管;在青岛片区探索“数智化”管理,推进园区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在烟台片区探索“智慧卡口”监管模式,实现企业无感、智能入区。(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进出口规模较大、“专精特新”及鼓励类的企业提供“一对一”认证辅导,定制“一企一策”个性化培育方案,优先认证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
(五)聚焦济南片区医养健康产业、青岛片区航运贸易金融和先进制造业、烟台片区现代海洋产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有吸引力的投资促进政策,吸引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头部企业和强链补链企业集聚发展。(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负责)
(六)鼓励济南片区开展飞机、柴油发动机等产品的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青岛片区开展集成电路保税检测,船舶零部件及液晶屏等产品的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支持烟台片区建设富士康全球保税维修中心。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业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青岛市税务局,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在青岛、烟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铜精矿保税混配等业务,扩大矿产品保税混配业务范围和规模,全力打造全球矿产品保税混配中心。(青岛市、烟台市,青岛海关、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青岛片区、烟台片区及其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八)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化妆品备案窗口,支持烟台片区申请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省商务厅、省药监局、省口岸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青岛片区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建设,推动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快速发展。(青岛市,青岛海关、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适用范围:青岛片区及其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十)依托山东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加强改革创新统筹,搭建制度创新联络沟通机制、重大改革试点事项互通机制,探索开展协同性、集成性制度创新。(省商务厅,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开放举措,建设RCEP综合性企业服务中心及先行先试示范基地,助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青岛市、烟台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规模,做大存量、做优增量,提高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举措,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主动兑现惠企政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负责)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推进两类区域统筹发展作为重点工作,对需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山东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建立常态化推进机制,推动措施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开展相关工作。济南、青岛、烟台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动两类区域统筹发展取得实效。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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