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意见 | 不采纳的理由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1 | 进一步扩展服务团的工作范围(《管理办法》第八条),比如,国际货物贸易及相关争议解决、海外投资等山东企业目前比较急需的法律服务内容。 | 原则采纳 |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2 | 建议删除申请机构评分标准中的关于“律所整体及国际贸易法律团队整体实力”中关于“年收入”的要求,对于小所不公平。 | 采纳 | |
3 | 在“日常工作测评”中,有关于每月向企业提供咨询的次数问题,建议作出以下修改:对于代理了山东省境内企业作为强制答卷人应诉的律师团队,可以直接给予一定的分数;对于没有代理山东境内的律师团队,可以通过省内各地商务局汇总当地企业的问题,由分片的律师团队来负责解答,这样既可量化,也方便核查。 | 不采纳 | 第一,代理企业应诉属于收费业务,不宜纳入考核;第二,企业需求有时限性,通过商务部门汇总咨询可能会错过时机。 | |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 4 | 作为山东省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成员,是否需要在提供案件辅导等服务时,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如何处理? | 工作建议 | 本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管理办法,不存在行业内竞争,不涉及利益冲突。 |
5 | 法律咨询、案件辅导、信息预警、业务培训等活动的成就方式,即使律所积极推动,也可能受到现实情形的限制,如果单纯以次数来评分,可能会达不到。 | 不采纳 | 对律所的有效评估需要对工作进行量化,如果不规定次数,不能达到评估目的和效果。 | |
6 | 重点企业合规服务,是否仅限于贸易领域的合规?如果要判断合规情况,势必需要了解企业的内部运作和具体财务等信息,这些重点企业是否愿意透露? | 工作建议 | 征得企业同意后可进行合规体检。 | |
7 | 对于信息预警,所有律所在没有分工的情况下全领域地搜集,可能导致重复工作,也给信息整理造成负担。能否分领域收集,但鼓励查漏补缺? | 不采纳 | 各律所对口服务对象有明确分工,各律所可以根据各市贸易特点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 |
8 | 从《管理办法》的内容看,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虽然作为一个团体,但是目前似乎是分工下的各自作业,法律咨询、案件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以何种形式分配给各服务团成员?是否需要成员间的合作(例如联合培训)?有无合作的激励机制? | 原则采纳 |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律所优势,动态调整律所对口联系市。 | |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 9 | 将年收入作为评价因素可能会导致某些在贸易救济方面的专业律师团队被限制在外,建议取消这条评价因素,或者将分值降低,仅作为一个参考因素存在,不作为实质性评价因素。 | 采纳 |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10 | 涉及到的法律服务范围是否可以增加:企业国际贸易等涉外法律服务。 | 原则采纳 | |
11 | 关于贸易摩擦方面的信息,是否可以将法律服务单位的信息收集进行细分,例如:按照贸易摩擦案件对山东企业的影响进行国家或者地域细分,诸如:美国、欧盟、欧亚地区、东南亚、日韩、印度等,这样律师的资源也可以有效利用。 | 不采纳 | 各律所对口服务对象有明确分工,各律所可以根据各市贸易特点收集发布相关信息。 | |
烟台市商务局 | 12 | 建议第十一条增加保护商业机密的有关内容。 | 采纳 | |
13 | 建议界定法律服务团的服务时限,例如:每三年为一个服务周期。 | 不采纳 | 由于贸易摩擦国际形势的变化,不宜规定服务周期,根据需要确定。 | |
14 | 建议入围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后期对企业的法律服务(本管理办法设定的工作内容之外的),给予一定的优惠。 | 不采纳 | 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为市场行为,政府不宜干涉。 | |
厅办公室 | 15 | 建议邀请部分律师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列席厅长办公会。 | 拟采纳 | |
厅法规处 | 16 | 建议征求司法厅意见。 | 采纳 | |
省司法厅 | 17 | 建议明确“国内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界定。明确国内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是否专门指开展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 原则采纳 |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申请加入律师服务团的具体条件。 |
18 | 建议明确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成员单位的范围,是否包括外省律师事务所,我省16市和省直律师事务所是否均可参与申请。 | 原则采纳 | 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服务团成员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国内专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 |
19 | 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工作内容是否应包括律师参与国家贸易摩擦中的诉讼、法律顾问等活动。 | 不采纳 | ||
20 | 建议依据我省国际贸易摩擦的实际业务全面评估《申请机构评分标准》和《山东省国际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评估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原则采纳 | ||
21 | 因《办法》涉及律师为我省国际贸易摩擦提供法律服务,建议该《办法》以省商务厅、省司法厅会签的形式下发。 | 采纳 | ||
省财政厅 | 22 | 因无法保障服务团工作经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议删掉“服务团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筹解决”。 | 原则采纳 |
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等5家律所,除烟台市商务局以外的15个市商务局,以及厅人事处、研究室、财务处、外贸处等4个有关处未反馈具体修改意见。
意见征集通知:http://commerce.shandong.gov.cn/art/2020/5/5/art_16185_9131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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