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修改 情况 | 备注 |
1 | 社会公众 | 无意见 | ||
2 | 省市场监管局 | 由于责任主体不清晰,建议删除《关于在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四、政策措施”的“(三)商品质量监管政策”第二款内容。 | 吸收 | |
3 | 青岛海关 | 一、对《关于在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四、政策措施(二)海关监管政策第1项”表述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经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确认、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出口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 不吸收。原由:修改内容已经在《方案》“二、实施要件中表述”。 | 青岛海关同意。 |
二、对《关于在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四、政策措施(二)海关监管政策第2项”表述修改为“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分类管理,对出口商品符合有关要求的实行简化申报”。 | 吸收。 | |||
三、对《关于在青岛即墨国际商贸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四、政策措施(二)海关监管政策第6项”表述修改为“借鉴临沂商城试点模式,由海关、商务、贸促会和商城管委会共同制定配套政策,便利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办理原产地证书,促进有关企业用足用好自贸协定关税优惠,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 部分吸收。修改为:“借鉴临沂商城试点模式,由海关、商务和商城管委会共同制定配套政策,便利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发货办理原产地证书,促进有关企业用足用好自贸协定关税优惠,提升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 | 删除“贸促会”,青岛海关同意。 |
意见征集通知:http://commerce.shandong.gov.cn/art/2020/11/10/art_16185_10132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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