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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发布日期: 2019- 12- 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按照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部委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33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7号):“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   六、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鲁商字〔2018〕30号):“(三)备案程序2.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初核。3.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正式文件将相关资料报省商务厅。” 
负责全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备案的手续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便于备案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依申请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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