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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报告义务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9- 12- 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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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对对外承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负责本省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报告义务的处罚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1.【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27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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