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
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 | 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 省 | 受商务部委托,负责全省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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