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内设机构>职能处室>政策法规处>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发布日期: 2019- 12- 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按照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行政许可1.【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通过,2016年9月修订)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2.【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法律】《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16年9月修订)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行政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第三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5.【行政法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发布)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6.【行政法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14年2月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

7.【部委规章】《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

8.【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文)第五条:“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

 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审批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