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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的处罚
发布日期: 2019- 12- 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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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实施本省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的处罚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公布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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