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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000004504951T/2016-0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商务厅 组配分类: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6-09-09
有效性: 发文日期 2016-09-09
市场秩序处于乃胜处长与网友在线交流
发布日期: 2016- 09- 09 信息来源:山东商务网
信息来源:山东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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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山东商务网“在线访谈”栏目本期邀请到了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于乃胜处长,于处长,您好!非常高兴您来到山东商务网“在线访谈”栏目做客。

【于乃胜处长】: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

【主持人】: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于乃胜处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等重要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适应物联网技术发展趋势,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是,也存在统筹规划滞后、制度标准不健全、推进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在上述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这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我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主持人】:近年来我省推进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如何?

【于乃胜处长】:省商务厅积极争取商务部、财政部的肉类、蔬菜、中药材、酒类流通追溯试点项目,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一是商品覆盖面第一。商务部开展的试点的肉类、蔬菜、中药材、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全覆盖。二是试点数量第一。目前有青岛、济南、潍坊、淄博、烟台、临沂、威海7个肉菜试点城市(占全国的12%)。中药材流通追溯试点省份。2家酒类流通追溯试点企业。三是第一个通过国家验收和全国第一次现场会。青岛市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肉菜追溯体系项目验收和承办全国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第一次现场会,为肉菜追溯体系项目建设验收提供了宝贵经验。

【主持人】:下一步重要产品追溯还将做哪些工作?

【于乃胜处长】:今年6月份在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牵头组织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竞争性评审工作中,山东以评审第一名的成绩成功入选,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此次全国仅选择山东、上海、宁夏、厦门等4个地区,首次以省(计划单列市)为项目实施主体,对肉类、蔬菜、中药材和乳制品等重要产品,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国家要求,按照“横向扩面,主抓区域覆盖;纵向提升,主抓链条延伸”的工作思路,扩大追溯城市覆盖面,经过竞争性评审,确定济宁、德州、菏泽、莱芜四市,开展以生鲜食品为重点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升追溯体系效能,围绕对接生产信息、拉伸追溯链条、提升追溯层级、完善追溯技术(二维码等);建设省级追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规划建设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各市平台及四个单项追溯体系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主持人】: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劣伪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请问主要职能有哪些?

【于乃胜处长】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是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打击侵权假冒方面力度持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不断提升。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执法效能,着力推动打击侵权假冒长效机制建设。成立了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35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山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劣伪商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是承担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向省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督促各地市、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二是建立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统计制度(包括执法信息、动态信息、综合信息),承办并管理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站山东子站;三是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督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重大案件;四是落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五是组织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宣传教育工作;六是承办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持人】:今年我省在打击侵权假冒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于乃胜处长】一是抓实效,着力加大专项行动整治力度。2016年,山东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贯彻“打建结合、依法治理、统筹协调、社会共治”方针,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精准打击,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二是抓宣传,完善信息报送机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半年共编发报送动态类信息58期、综合分析类信息5期,其中2期信息被全国打假办简报采纳。中国打击侵权假冒网地方子站上传信息1777条,在全国名列前茅。三是抓深入,着力用好两法衔接平台。山东省打击侵权假冒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累计录入案件1496件,移送案件60起。

【主持人】:目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这些案件靠一个部门来查处难度比较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案件方面有没有什么制度性的保障措施?

【于乃胜处长】:目前的执法和司法体系跟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有一定的区别,除了司法之外,有一个比较完备、强大的行政执法体系。很多国家主要是靠司法渠道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假冒伪劣问题的,我国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轨并行。行政执法因为相对灵活主动,可以比较快速地制止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刑事司法惩罚力度大,能够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增强震慑的作用。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衔接的情况,研究解决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是根据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化线索移送的相关工作细节的规范,完善移送程序、追诉标准、监督举报工作制度等等。三是建设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打击假冒伪劣和保护知识产权中,利用信息技术加强打击合力,推动执法和司法信息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地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积极做好两法衔接工作。

【主持人】:目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这些案件靠一个部门来查处难度比较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案件方面有没有什么制度性的保障措施?请介绍一下商务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于乃胜处长】: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精神,我省积极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商务部门监管职责。市县两级商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整合资源,充实执法力量,配备执法装备,建立规范、统一、高效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变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成立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及咨询服务,查处商务领域违法案件,维护商贸流通秩序。

【主持人】:目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这些案件靠一个部门来查处难度比较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案件方面有没有什么制度性的保障措施?在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方面商务主管部门做了哪些工作?

【于乃胜处长】:2011年,省编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鲁编办〔2011〕76号),明确省商务厅是全省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近年来,商务部门主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行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是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组织省内44家直报企业认真完成行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面临的形式,为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三是推进行业结构调整。贯彻行业标准,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加快结构调整,通过兼并重组等整合资源,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发展连锁经营,完善供应网络,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四是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制定,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反映企业诉求,促进相关制度完善,更好的服务医改大局。

【主持人】:目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这些案件靠一个部门来查处难度比较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案件方面有没有什么制度性的保障措施?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目前进度如何?

【于乃胜处长】:2014年10月,我省被列为全国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第三批试点省份,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要求,我们组织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深入我省中药材种植、加工、经营及使用单位调研,了解我省大宗道地药材的生产加工及流通情况,结合实际,制定了项目建设方案,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项目咨询、监理和集成单位。联合省财政、农业、林业、卫计委、工商局、食药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山东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商字[2016]94号),成立了工作推进小组,加强统一组织协调,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项目建设已通过中期评估,走在了全国同批次试点省份前列,整个项目建设将于2016年底完成。

【主持人】:目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这些案件靠一个部门来查处难度比较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案件方面有没有什么制度性的保障措施?商务部门与人民银行管理商业预付卡有何分工?

【于乃胜处长】:国发办﹝2011﹞25号文件明确,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属于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负责;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使用的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负责。

【主持人】:目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这些案件靠一个部门来查处难度比较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案件方面有没有什么制度性的保障措施?商务部门与人民银行管理商业预付卡有何分工?是不是所有行业都纳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范围?如不是,《办法》涵盖了哪些行业?

【于乃胜处长】: 从《办法》确定的管理范围看,并不是所有行业都纳入了商务部门管理。目前的《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纳入管理范围,零售业又分综合零售如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等,住宿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饭店等,居民服务业包括家政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清洁服务、汽车摩托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纳入管理的预付卡必须是法人企业发行的,非法人单位发行的卡没有纳入管理。动力燃料(包括汽油、柴油等)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主持人】:目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这些案件靠一个部门来查处难度比较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案件方面有没有什么制度性的保障措施?商务部门与人民银行管理商业预付卡有何分工?哪些政府部门对预付卡管理具有监管职责?

【于乃胜处长】根据国发办﹝2011﹞25号文件精神,下列部门分别在其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商务部门负责预付卡行业标准制定,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发卡售卡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预收资金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防范资金风险。工商部门负责打击预付卡领域侵犯消费真权益的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税务部门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查处发卡企业挪用预付卡预收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主持人】:目前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的,这些案件靠一个部门来查处难度比较大。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案件方面有没有什么制度性的保障措施?商务部门与人民银行管理商业预付卡有何分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提到的三项制度分别是什么?

【于乃胜处长】据属地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各类发卡企业的备案时限、备案机关、需提供的材料和备案变更等问题。对于规模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集团发卡企业,要求其提供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备案机关对其进行风险监测;对于其他发卡企业,《管理办法》简化了其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在发行的单用途卡上标明备案编号。《管理办法》对国办25号文件提出的“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等三项制度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主持人】:如何对发卡企业预付卡资金进行监管?

【于乃胜处长】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1.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1)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2)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3)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2.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风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主持人】:如何辨别直销和传销?
【于乃胜处长】【概念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行为特征】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企业开展直销应当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不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依据。【人员管理】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应当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拉人头,形成上下层及网络,并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提取报酬。【产品退换货】直销活动中,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传销活动中,所谓的“产品”或缴纳的入门费通常不予退还,参与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主持人】:如何辨别合法的直销企业?是否有“准直销企业”和“备案的直销企业”?
【于乃胜处长】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企业从事直销经营必须经过商务部批准获得直销经营许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直销。商务部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名单,并实时更新。通过查询直销企业名单,可辨别该企业是否获得直销经营许可。

【主持人】:感谢于乃胜处长接受我们的访谈。

【于乃胜处长】:谢谢!欢迎广大网友继续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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