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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 2011- 03- 08 信息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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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深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公开,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四、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我厅印发的《山东省商务厅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保密要求后,方可进行公开。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重点审查其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要求。
六、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
七、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
八、山东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如下:
(一)相关处室提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厅保密委员会;
(三)厅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核后,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批准予以公开,对重大信息应经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通过。
(四)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省保密局确定。
  九、对因审查把关不严而造成出现失泄密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等问题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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