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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海产品出口面临国外非关税壁垒制约
发布日期: 2008- 04- 30 信息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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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的资源、低廉的产品价格使我国水海产品出口在世界上有着广阔的市场,尤其是在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但近年来,出于对健康、环保、食品安全关注和市场保护因素,这些国家针对水海产品设置的非关税壁垒呈现不断增加趋势。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水海产品出口连续遭遇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多起非关税贸易壁垒,给水海产品加工出口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我国水海产品遭受来自欧、美、日、韩四大市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影响约占水产品出口创汇的85%,非关税贸易壁垒已成为我国扩大水海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

一、美国规定对美出口的水海产品企业必须建立HACCP(危险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水海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否则其产品不得进入美国市场。中国水海产品企业必须首先通过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的评审,取得输美水海产品HACCP验证证书,并经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备案后,才能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对进口水海产品实施的抽样检测制度十分严格。FDA规定,水海产品中不得检出致病菌、单胞增生李斯特菌和霍乱弧菌,并且对细菌总数、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肝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有严格的限量指标。自从2002年5月从我国进口的虾产品中检出超标的氯霉素后,美国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极其关注。FDA要求在水海产品抽查检测221类农药、抗生素和兴奋剂类残留,并明文规定氯霉素和磺胺等11种药物禁止使用。美国还对来自中国的水海产品氯霉素的检测加大了抽样比例,只要有1个样品的检测结果为阳性,整批产品就判为不合格。一旦在水海产品中检出问题,除了对该批货物进行销毁、退货等处理外,美方将把该批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列入不经检验即自动扣留的名单中。此外,对水海产品的生产企业,FDA还需重新审核HACCP质量控制体系。如果从一个地区的某一产品中检出的问题较普遍,则会将整个地区列入DWPE名单。2003年12月12日,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的食品“反恐”条例——《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和《进出口食品预先通报条例》开始实施,该两个新条例是美国《反生物恐怖法案》(BTA)的配套法规,根据《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FDA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2007年6月28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宣布对中国输美的鲶鱼、巴沙鱼、鲮鱼、虾和鳗鱼5种水产品实施自动扣留并禁止入境。美国方面要求水产品出口企业自己提供第三方的检测结果,而这个第三方机构需要得到美国FDA的承认。高昂的检测费用令企业产品成本提升。沃尔玛和全球最大的达登连锁餐饮集团均发布明确消息,所有虾类产品的供应商和生产商必须满足BAP标准(《最严谨的水产养殖规范》)要求,否则不予采购。美方还要求输美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氟喹诺酮药物,输美水产品若被检出氟喹诺酮残留超标则被禁止销售。

二、欧盟发布了上百个指令和决议对进口农畜产品严加要求,其91/493/EC法令和91/492/EEC法令对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作了严格规定。要求进口水海产品必须进行HACCP质量管理。要求向欧盟市场输出水海产品的加工企业必须获得欧盟注册。2002年1月30日,欧盟以中国出口的龙虾等制品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性食品进口。2007年8月31日,欧盟委员会解除禁令,但对求养殖水产品、小龙虾等水海产品必须出具相应的化学残留检测证明。欧盟对进口水海产品的检查包括新鲜度化学指标、自然毒素、寄生虫、微生物指标、环境污染的有毒化学物质和重金属、农药残留、放射线等63项。2006年年底,欧盟官方网站公布新法令,对前期有关法令进行修正和补充,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涉及更新动物卫生官方证书的EC/1664/2006法令和专门针对养殖水产品管理标准的EC/88/2006法令。新法令进一步规范了水产品养殖环节和加工企业的质量控制环节。EC/1664/2006法令对2006年1月1日刚刚实施的EC/2074/2005法令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特别是增加了EC2074/2005法令中未包括的进境水产品以及双壳软体贝类产品的证书统一格式,强调对进境水产品的控制管理。新法令于2007年5月1日生效。2006/88法令对养殖水产品从源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制定了一个健康模板和法令指导。该法令将代替前期的养殖水产品法令91/67/EEC、93/53/EEC和95/70/EC,这三个法令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废除。一旦我出口产品的证书内容或产品描述不符合欧盟要求,势必造成退货或滞港。另外,欧盟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水产类产品上必须贴有可追溯标签,否则拒绝进入。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增加了对已经准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安全问责制。

三、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不断加强的趋势,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水海产品等食品进口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甚至几近苛刻。如:农药残留问题;关于《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关于频繁实施命令检查的问题:关于食品原产地标签的要求;关于《化学物质控制法》修正案;关于《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等。日本对我国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出口企业要求全部有日本厚生省或农林水产省的注册号,并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如HACCP和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等。日本食品卫生法对水海产品的卫生标准作出严格的要求。日本厚生省规定食品中不得含有有害、有毒物质,严格控制食品中的药物残留、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残留。2002年4月,日本以从中国出口鳗鱼中检出磺胺类药物残留为由,对中国产鳗鱼实行进境后48小时吊水并抽检11种药物残留。目前,日本已对229种农药和130种农产品制定了近9000种限量标准,并配合以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和近乎苛刻的标签制度与包装要求。2004年2月17日起日本实施《安全烤鳗生产企业认证的审定、指导指标》新规定。2006年5月29日,日本正式施行《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检测指标从原来的1万多种增加到5万多种,大大抬高了水海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门槛。

四、韩国从2001年起,决定对我国出口水产品企业实行注册制度,并派官员随机抽查企业。韩对我部分水海产品实行先检验后通关、对冷冻水产品进行金属异物检测制度。韩以卫生标准不符为由对我部分产品实行“先精密检验后通关”。在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中韩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对我输韩水产品卫生标准作了详细规定。除微生物、化学物残留要求外,对金属异物检测也提出了苛刻的要求。根据“中韩水产品卫生条件”规定,我输韩冷冻水产品通关时需接受韩方的金属探测检查,规定不允许检出金属异物。韩国决定从2003年起对中国被检测出金属异物的地区从被检测出之日起1年内对该地区出口韩国的水产品实施封印标识。韩对进口虾等部分人工养殖的甲壳类水产品实施氯霉素含量检查(抽查),规定不许检出;对我河豚的抽检率由2%提高到2.6%,以检查河豚是否注水等。根据协议,韩方有权单方面对被发现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中国鱼类等水产品下达进口禁令。韩国政府2007年7月15日宣布将34家中国水产养殖场列入进口黑名单,立即禁止这34家中国水产养殖场向韩国出口鱼类等水产品。

面对主要出口市场不断增加的非关税壁垒,应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联动作用,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对非关税壁垒的预警机制和应急体系,共同应对非关税壁垒。   

一是建立非关税壁垒追踪体系,跟踪主要贸易伙伴国的相关产品的非关税壁垒动态信息,研究进口国的水海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时向出口企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合理规避风险。

二是加快水海产品质量标准、认证以及检验制度的建设,提高水海产品的检测水平。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农业操作规范,引导企业加快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建设,从生产、加工等各环节严把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关,变事后被动补救为事前主动防范。

三是培育水海产品大型加工、出口企业,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加工能力、设备档次,引导企业向高档次产品市场发展。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发展多元化的出口市场格局,降低对主要出口市场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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