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意见 | 不采纳理由 |
1 | 省市场监管局 | 建议将《办法》评分标准中加分项部分增加“标准引领”二级指标,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5:5分;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10:10分。 | 采纳 | |
2 | 省大数据局 | 建议将《办法》第二十条中“数据产品交易”修改为“数据流通交易”。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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