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主体>执法权力事项
商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 2025- 06- 27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大 中 小】

同一商务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一般为一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突发事件等问题线索需要开展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商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日期:2025-06-27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同一商务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一般为一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突发事件等问题线索需要开展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