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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 01- 2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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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全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2024年1月19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延续执行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鲁商字〔2024〕3号)。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18年,为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该政策实施以来,先后对45个省重大外资项目予以奖励,得到外资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在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坚定外国投资者投资信心、稳住全省外资基本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吸引了一批跨国公司在山东新设企业、扩大投资。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是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实现外资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继续实施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有助于进一步提振外资企业扎根我省信心,引导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项目,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政策依据

2023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提出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

2020年7月,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2023年10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179号),均提出“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外资项目,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

三、关键词及专业术语

(一)年度到账外资。年度到账外资金额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到账且记入注册资本的外方股东出资,不可跨年度累加,不含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投资、股东贷款等。

如某新设项目2023年外方股东以境外现汇方式到资6000万美元,则符合“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要求;若该项目2023年以境外现汇方式到资4000万美元,2024年再到资2000万美元,按照“不可跨年度累加”原则,则不符合奖励要求。增资项目同理。

(二)到账外资实际支出。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指截止到账年度或下一年度(延迟申报)12月31日,企业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符合条件的同一年度到账外资根据实际支出金额仅享受一次支持,当年到账外资未支出或部分支出的项目原则上可延迟一个年度申报,但不得多个年度重复申报。

如某新设项目2023年外方股东以境外现汇方式到资6000万,若当年到账外资已全部支出,应于2024年度申报;若到账当年未支出或部分支出,可于2024年度申报,或延迟一个年度即2025年度申报,但按照“同一年度到账外资根据实际支出金额仅享受一次支持”“不得多个年度重复申报”原则,若选择2024年度申报,则2025年度不可再申报;若延迟申报后到账外资仍未全部支出,未支出的部分无法再享受支持。

四、政策重点内容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奖励对象按照年度到账外资金额确定,新设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增资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增资到资后企业累计到账外资超过5000万美元;“一事一议”项目到资条件参照鲁商字〔2024〕3号第二条。奖励金额按照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确定,省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市地方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可达1亿元。满足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要求仅为奖励门槛,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鲁商字〔2024〕3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予以支持。项目应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正向贡献,没有实质性贡献的项目一般不予支持。

(二)奖励申报材料。1.到账外资用途及使用情况材料,应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到账外资实际支出内容,与到账外资不相关的其他资金支出不应列入;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流水指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到账外资支出流向涉及的所有银行账户,不包括与到账外资无关的银行账户;应详细提供到账外资支出明细表,且与银行账户流水、会计凭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到账外资未专账核算的应编制到账外资使用辅助账。2.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材料,应为到账外资实际投向项目,且包括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可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3.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材料,其中验资报告为可选证明材料,如有提供。4.其他按照鲁商字〔2024〕3号第四条执行。

(三)奖励申报流程。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向商务厅提出申请。其他按照鲁商字〔2024〕3号第四条执行。


政策文件: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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