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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3- 03- 1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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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贸易与我省主导产业联动融合发展,结合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相关要求,我厅起草了《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征求意见情况函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重点内容。对于《办法》,请各部门、单位重点对基地认定条件、评价指标和退出机制提出意见建议。

二、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请各部门、单位明确牵头处室和责任人,并将联系方式一并函复我厅。

三、下步工作安排。下步将结合争取意见情况,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我厅名义印发。4月上旬启动基地申报工作。

请于3月14日前,将有关意见加盖公章后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一并反馈。

联系人:牛广牧  

电  话:18605338852

邮  箱:fmsm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商务厅

                             2023年3月10

附件

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贸易与我省主导产业联动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出口基地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加强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的指导、培育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种类】本办法所称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包括以下种类:

(一)商务部和相关部委已经开展认定的文化服务、中医药服务、数字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地理信息服务、语言服务等领域的基地。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体现我省产业优势和地方特色,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外向型生产性服务业基地。

(三)基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行政区域类基地,主要指县级行政区域;二是功能类基地,主要指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三是机构或企业法人类基地。

第三条【发展目标】基地建设主要目标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企业;打造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带动力的服务贸易平台;探索一批具有较强复制性的模式和经验,助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认定主体】省商务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出口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出口基地申报的组织工作,并协助开展出口基地的综合评估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基地认定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的特色产业服务基础完善,从事相关特色服务出口的企业集聚度较高,服务出口规模和发展潜力较大、配套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引领性,产业服务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二)行政区域和功能区类申报主体应对该产业服务贸易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列入地区发展规划,建立了有效工作机制或考核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扶持政策,有明确的基地管理或运营单位,配备专业化管理队伍,具备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三)机构或企业法人类申报主体应在该产业服务贸易领域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已建立面向产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在技术研发创新、产品检测、产品认证、人才培训、国际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方面能为相关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四)申报主体的产业服务质量稳定,知识产权明晰,出口秩序规范;申报主体的服务出口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和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认定程序】具体认定程序:

(一)根据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省商务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新设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方案,启动开展基地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申报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向省商务厅及对应领域主管部门同步报送申报材料。

(三)省商务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新申请基地进行基础评价和专家评审,视情组织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环节,择优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认定为“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规范名称为“山东省特色服务出口基地(领域规范简称)”。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七条【评价指标】省商务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基地综合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发展基础、贸易发展、服务支持和政策保障等内容。

第八条【年度总结】基地认定次年开展年度总结,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商务厅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作部署】综合评价在建设方案、年度总结上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依据各类基地相关领域实际情况,分别设置综合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完成后,省商务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向基地通报综合评价结果。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晋档升级】申报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原则上应先认定为省级基地,且年度综合评价成绩较好。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撤销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命名。

(一)基地建设水平严重滑坡,达不到第五条规定的认定基本条件的;

(二)基地在年度总结和综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基地建设总体工作的;

(三)基地建设主体发生严重违反资金使用纪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

(四)基地评价连续两年综合评价未达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规则解释】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服务贸易特色服务出口基地认定办法(试行)》(鲁商字〔2016〕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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