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顺利进行,加强对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和《关于做好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相关落实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对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管理对象
山东省商务厅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各承接主体(见附件)。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承接主体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许可、备案工作;
(二)承接主体是否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三)承接主体是否将承接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四)承接主体对许可、备案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含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五)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的业务办理能力;
(六)其他严重影响承接事项行使的情形。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拍卖业务许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采取各承接主体自查和省商务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承接主体自查。
各承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年度核查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抽查。
省商务厅将在各承接主体自查的基础上,对各承接主体进行抽查,结合各地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比例。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重点检查各承接主体在工作程序上的合法合规性。抽查工作可采取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检查小组可进行现场核查,被检查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展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接受备案的主体仅限省内经营的企业)
每季度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汇报上一季度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咨询、备案、投诉及答复的相关情况。
四、检查结果处理
承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商务厅可解除委托:
1. 将承接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
2.未落实承接事项义务,造成执法不当现象的;
3.承接主体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核实的;
5.其他严重影响承接事项行使的情形。
附件:山东省商务厅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承接主体名单
山东省商务厅
2023年2月10日
附件
山东省商务厅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承接主体名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承接主体 |
1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德州天衢新区管委会 |
2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接受备案的主体仅限省内经营的企业) |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滨州市、菏泽市商务局,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3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淄博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滨州市、菏泽市商务局,聊城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德州天衢新区和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 |
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 |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 |
5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的处罚 | 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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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
7 | 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 |
8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 |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信息的处罚 | ||
10 | 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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