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出台的措施是落实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的具体举措,并在落实和研究政策的过程中充分结合了山东实际,征求了省内部分重点外资企业的意见,对进一步优化全省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山东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研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政策措施,全面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力助推市场主体发展。
在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方面,措施提出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山东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并支持各市制定相关政策。加快推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按规定开展境内相关投资。同时,支持跨国公司和国际科技组织在山东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省内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与跨国公司合作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区域均衡发展。推动省内区域间合作共建,创新“飞地”“飞企”模式,承接产业项目梯度转移和创新成果产业化。
在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和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方面,措施提出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标准化政策一致、机会均等,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同时,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按规定核验本人有效护照后,可不留存护照原件。
此外,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全面打造一流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