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

首页
>经济园区>政策法规
关于促进上合示范区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22- 06- 22 信息来源:上合示范区服务协调处
信息来源:上合示范区服务协调处
浏览次数 28 字体:【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促进上合示范区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完善上合示范区现代金融业发展政策体系,做大做强现代 金融产业,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能级,打造一流的金融 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机构聚集发展,结合上合示范区实际,制定 本政策措施。

一、扶持范围

(一)本政策扶持的金融企业指: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内外持牌类金融机构、备案类金融机构(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投风投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国内外金融科技公司、国内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国内外金融领域行业组织、金融高等院校。

(二)本政策扶持的上市、挂牌企业指:境内外上市企业、 新三板挂牌企业和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实质 开展辅导工作的企业)。

(三)本政策金融企业引荐人指:引荐符合上合示范区现代 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金融企业,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 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除外)。

二、落户金融企业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落户扶持政策

1. 新落户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扶持。在上合示范区新落户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高于 1 亿元(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 3%给予落户扶持,最高扶持 1.5 亿元。

2. 新落户地方金融组织、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扶持。在上合示范区新落户的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城商行或村镇银行等),注册资本高于 1亿元(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 2%予以扶持,最高扶持 5000 万元。

3. 新落户持牌金融机构扶持。在上合示范区新落户外资银行、 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 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落户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他持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新落户的银行支行、保

险公司支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 新落户持牌金融中介服务、备案类机构扶持。在上合示范 区新落户的全国性持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类机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5. 新落户金融科技企业扶持。对新落户的获得B 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 5 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6. 新落户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扶持;新落户的全国性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办事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7. 新落户的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 1500 万元奖励。对境内外

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累计最高 1500

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含迁入)给予 180 万元奖励。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的,将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上合示范区的,按实际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0.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三)金融企业办公用房扶持政策

8. 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扶持。新落户的金融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五年(含五年)以上的,扶持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 平方米,按照不超过其房租费用 50%予以扶持,扶持期限为

3 年,3 年内每年兑现 1 次,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扶持期间不得转租。

9. 金融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扶持。新落户的金融企业在上合示范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扶持购房面积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按照不超过其购房金额 30%予以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按 30%、30%、40%分三年发放。获得扶持的办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10. 金融企业自建办公用房扶持。新落户的金融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扶持建房面积最高不超过 1 万平方米,按照不超过其建房成本 20%予以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按 30%、30%、40%分三年发放。获得扶持的办公用房 10 年内不得出售。

(四)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11. 新落户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扶持。对新落户金融企业的从业人员,符合《关于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胶发〔2020〕15 号)和《胶州市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胶人社〔2018〕86 号)文件规定要求的,执行现行的人才政策。若政策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12. 鼓励金融企业从业人员评选高层次人才。新落户金融企业 的从业人员,推荐参与“金融高端人才”、“齐鲁金融之星”、“青  岛金融之星”等评选,获评后享受相应待遇。

(五)鼓励金融创新扶持政策

13. 金融创新扶持。鼓励金融企业参与金融创新实践,推荐企 业参与青岛市金融创新贡献奖、金融创新成果奖的评选。

(六)私募基金(含QDLP、QFLP)扶持政策

14. 基金管理人扶持。注册在上合示范区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人,根据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 3%进行扶持。

15. 注册在上合示范区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合示范区辖区 内非上市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扶持,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6. 鼓励私募基金投早投小扶持。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上 合示范区种子期(未超过两轮外部投资且符合成立时间不超过 2

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50 人,投资

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2000 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的投资力度。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如管 理多支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投资上合示范区企业且投资期限已  满两年的,根据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性出资和应返投 的比例)的 1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

17. 支持产业链强链补链。对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企业并积极招 引其迁入上合示范区,经认定符合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的,视同 投资上合示范区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

18. 降低私募基金退出成本。对私募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及从项 目退出时产生的成本,按照不超过私募基金总收益的 6%给予扶持。

19. 对管理人引进的拟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符合上合示范区 发展的,且有股权融资需求的,可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基金退出 后,上合示范区参与部分的收益,可按照一定比例让渡给社会资 本。

20. 探索设立上合发展母基金、北方工业互联网(工业 4.0) 基金和碳中和基金等 3 支母基金,按照“5-2-1”矩阵式发展战略,

吸引行业头部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基金。

三、第三方引荐人奖励政策

1. 对于新引进的全国性金融法人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 1 亿

元以上的(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除外),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不

超过 200 万元落户奖励;新引进的区域性金融法人机构,且实缴

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除外),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 100 万元落户奖励。

2. 新引进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奖励。对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的,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不

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一行两会”批准设立金融企业的区域性管辖一级分支金融机构的(不含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

1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经营范围在青岛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

机构(不含保险中介机构)的,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其他法人金融机构在上合示范区设立的青 岛首家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引荐人,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不超

过 20 万元奖励。

3. 新引进保险中介、期货公司等持牌类机构。对引进在上合示范区注册且实缴资本到位上合示范区银行账户,正常经营纳税 的保险中介、期货公司等持牌类机构,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不

超过 50 万元奖励。

4. 新引进创投风投机构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创投风投管理机

构完成备案且发行第一支产品的,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 10 万元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到位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10%,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注册资本 1-5 亿元,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 2 万元落户奖励;5-10 亿元,

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 4 万元落户奖励;10-20 亿元,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 6 万元落户奖励;20-50 亿元,每引进 1 个给予引

荐人 8 万元落户奖励;50 亿元以上,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 10

万元落户奖励。基金实缴资金达到 1 亿元且将资金托管账户设立于上合示范区银行机构的,按照实缴资金的 1‰进行奖励,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5. 新迁入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对新迁入上合示范区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到位资本的不超过 1‰予以奖励,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6. 对新引进第三方支付公司、征信公司等备案类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领域行业组织,并在上合示范 区注册且实缴资本到位上合示范区银行账户,正常经营纳税的, 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

7. 对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且在上合示范区正常开展业务的,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

第三方引荐人奖励中第 1、2、3、5、6、7 条奖励,均按 30%、30%、40%分三年发放。

8. 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上市企业的引荐人,每引进 1 家上市企

业,给予 100 万元的落户奖励。新引进的拟上市企业(企业与券

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实质开展辅导工作)的引荐人,给予 50万元的落户奖励;2 年内完成上市,另给予 50 万元奖励。以上各类企业的总部税收、主营业务等经济指标须在上合示范区实现。  9.新引进“双一流”金融高等院校,按照不超过高校实际投

入金额的 1%,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新引进省属金融高等院校,按照不超过高校实际投入金额的 1%, 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新引进专科类

金融高等院校,按照不超过高校实际投入金额的 1%,每引进 1

个给予引荐人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工期过半、建成运营 3 个阶段,按 30%、30%、40%比例发放。

四、附则

(一)对扶持政策中扶持对象享受的具体数额、风险防控条 款及重大金融招商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实施,均由上 合示范区管委研究确定,并在上合示范区与项目签订的协议中予 以约定。

(二)本政策中涉及的外资,按缴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 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奖励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 府资金(含政府引导基金、国有平台公司出资)投资、返投比例 后的金额。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或投 资的金融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扶持。

(三)享受本政策的金融企业,自享受扶持年度起在上合示范区正常经营纳税期限不低于 10 年(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如迁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需全额退还政策扶持资金。对 给上合示范区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 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原则上,对同一奖励主体、同 一事项由胶州市级财政补助的,不重复执行。

(四)实施期限。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实施期间如有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对依据胶政发〔2020〕8 号和胶政办发〔2020〕67 号文件正在执行的项目按照新政策以协议方式予以落实,原扶持期限不变。

(五)本政策由上合示范区管委负责解释。

附件:1.金融企业申请承诺书

2.金融企业引荐人申请承诺书

附件 1

金融企业申请承诺书

作为  项目法人,我郑重承诺:

1、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2、在上合示范区辖区内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等活动,不 从事侵害群众利益的经营活动,不对上合示范区金融生态环境造 成不良影响。

3、项目注册地、税收户管地、资金账户(资金托管账户) 均在上合示范区,10 年内(基金存续期年内)持续经营且不迁离上合示范区。确须迁离的,本单位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时 间:

附件 2

金融企业引荐人申请承诺书

作为  项目引荐人,我郑重承诺:

1、所提供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2、在上合示范区辖区内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要求,不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等活动,不从 事侵害群众利益的经营活动,不对上合示范区金融生态环境造成 不良影响。

3、作为引荐人,承诺 1 年内对招引项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承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时 间: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