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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06- 01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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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商发〔20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背景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针对当前经济运行和疫情防控形势,为推动家电消费市场加快回暖,落实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有关发放零售消费券政策,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制定了《通知》。《通知》积极应对疫情对消费的影响,从需求侧发力,提出发放家电消费券、鼓励以旧换新消费、促进农村消费、举办“山东家电消费节”等政策措施,着力畅通供需循环、市场循环,加快推动全省消费市场恢复发展。

二、家电消费券发放和申领

全省开展家电惠民活动,发放2亿元消费券。一是发放方式。家电消费券发放由各市组织,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消费券发放方法、发放时间、使用方式,并向社会公示。二是发放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由各市结合促消费活动、节假日等情况,确定消费券发放批次、发放时间,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三是领取方法。消费者于各市公布的消费券发放时间和线上平台,按照“先到先得、领完为止、限期消费、到时收回”的原则,按需申领消费券,每批次每位消费者只能领取一张消费券。

三、家电消费券使用

家用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让。本省居民申领获取消费券后,在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使用。一是使用店铺。省内实体店及全国重点电商平台省内网上店铺,具体以各市公布的企业名单、网上店铺为准。二是使用商品。消费券只能用于购买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4类家电时,其余商品不得使用。三是使用标准。持消费券的个人消费者,按照单件商品销售发票价格,购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上可使用300元消费券,购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可使用500元消费券,购物金额在8000元(含)以上可使用600元消费券,消费券具体使用方式、核销方法以各市公布的消费券发放细则为准。

四、家电“以旧换新”消费

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节能家电产品。持消费券的个人消费者,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4类商品时,按照单件商品销售发票价格,增加100元消费券;旧家电回收价格,由消费者与回收方协商确定。“以旧换新”实施方法,以各市公布的消费券发放细则为准。

五、促进农村家电消费

为稳定和扩大农村家电消费,各市可发放针对县(市)的特定区域消费券,3种消费券发放标准分别增加100元。持消费券的个人消费者,只能在县(市)及以下门店(不含区及以下门店)购买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4类商品。

六、对家电销售增长的市给予奖励

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6月份限额以上家电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且对全省贡献率前10位的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发放消费券。

七、参与活动企业

各市公开发布参加活动家电销售企业条件、报名方式,审核确定参与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有意愿参与活动企业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且符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优惠公开”的方式,自主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名。确定参与企业向各市相关部门提交诚信经营协议书,对价格、服务等作出公开承诺。鼓励参与企业公开承诺家电销售价格不高于5月27日实际售价,倡导参与企业对个人消费者使用消费券购买的家电产品再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八、举办家电促销活动

根据“2022惠享山东”消费年活动安排,省市联动举办山东家电消费节”“好品山东·潮流家电”网上促销周等活动,组织新品展销、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惠民促销,强化线上线下互动,稳定和扩大家电销售规模。

有意愿参加家电消费券活动的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券发放平台,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咨询、洽谈相关事宜。有意愿购买家电的消费者,请关注当地商务部门公布的家电消费券公告。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商务厅。


政策文件地址: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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