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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09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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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新兴消费扩容2022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推动全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我厅在前期调研座谈、征求各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培育认定标准》,请各市按照培育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2022年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认定工作。

 

附件: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培育认定标准

 

                  

 

                              山东省商务厅

                        202210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

培育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新兴消费扩容2022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助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线上线下消费融合,推动全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是指,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电商直播产业集聚,四至明确的各类功能区、单一楼宇或同一区域的楼群。

  第三条 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是指,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可为电商从业者、电商企业、电商主播、MCN机构等提供网络销售商品的生产企业、四至明确的产业集聚区、乡镇等。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以电商直播为主要经营业态,运营机制完善,拥有明确的经营和管理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已与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造当地直播特色产业带或集聚区。

(三)直播间数量不低于10间且配备完善的直播设备,签约主播数量不低于30人,活跃主播(或账号)10()以上。年直播带货场次1000次以上,直播带货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可为入驻的电商直播企业(主播)提供注册登记、直播场地、商品对接、运营孵化、劳务服务、人才培训、仓储物流、推广宣传、金融服务、会计税务、知识产权、法律支持等配套服务。其中,培训室和众创孵化区面积均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具有完善的党建工作机制,党员管理规范,“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到位,建有党群服务中心或党员交流园地等活动载体。以党建为引领,建立了入驻企业定期议事、联席会议、园(楼)小二服务等制度,可实现企业间人才共享、资源共享,企业诉求即达经营管理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

(六)已制定出台电商直播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等相关办法。

第五条 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有明确的经营和管理主体,特色产业突出、基础雄厚,重点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电商产业发展基础,可为电商从业者、电商企业、电商主播、MCN机构等提供网络销售商品的选品供货、一件代发等售前售后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效应,服务本地电商企业、直播主播、个体从业人员等不低于20家(人)。

(四)建立了完善的商品质量标准体系,电商企业和电商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已制定出台电商供应链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等相关办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申请书》,主要对山东直播电商基地概况、建设标准所提要求进行一一说明;

(二)《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申请书》中所涉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批准证书等。

  第七条 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申请书》,主要对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概况、建设标准所提要求进行一一说明;

(二)《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申请书》中所涉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批准证书等。

第八条  12月初,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和管理主体提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在本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下发通知确认并在网站进行公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进行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因重大变动无法履行服务职能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实行动态评价管理。20231月底前,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报送2022年度经营情况。省商务厅对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2022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抽查复核,按照A、B、C三个等级向有关市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其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与建设标准差距较大且短期难以达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复核达不到标准且短期整改无效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基地,自撤销之年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通过“齐鲁电商贷”、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荐申报省直播电商党建工作示范园区、示范点一次性补助等政策和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纳入全省电商生态链企业“白名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通过知名电商平台销售专区、品牌店、旗舰店及电商直播活动,支持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打造“好品山东”品牌商品。

第十五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参加全省电商促消费活动,给予流量、宣传等资源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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