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新兴消费扩容2022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推动全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我厅在前期调研座谈、征求各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培育认定标准》,请各市按照培育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2022年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认定工作。
附件: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培育认定标准
山东省商务厅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
培育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新兴消费扩容2022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电商直播基地和电商供应链基地,助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线上线下消费融合,推动全省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是指,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电商直播产业集聚,四至明确的各类功能区、单一楼宇或同一区域的楼群。
第三条 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是指,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区域,可为电商从业者、电商企业、电商主播、MCN机构等提供网络销售商品的生产企业、四至明确的产业集聚区、乡镇等。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以电商直播为主要经营业态,运营机制完善,拥有明确的经营和管理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已与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造当地直播特色产业带或集聚区。
(三)直播间数量不低于10间且配备完善的直播设备,签约主播数量不低于30人,活跃主播(或账号)10人(个)以上。年直播带货场次1000次以上,直播带货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可为入驻的电商直播企业(主播)提供注册登记、直播场地、商品对接、运营孵化、劳务服务、人才培训、仓储物流、推广宣传、金融服务、会计税务、知识产权、法律支持等配套服务。其中,培训室和众创孵化区面积均不少于200平方米。
(五)具有完善的党建工作机制,党员管理规范,“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到位,建有党群服务中心或党员交流园地等活动载体。以党建为引领,建立了入驻企业定期议事、联席会议、园(楼)小二服务等制度,可实现企业间人才共享、资源共享,企业诉求即达经营管理主体和政府主管部门。
(六)已制定出台电商直播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等相关办法。
第五条 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有明确的经营和管理主体,特色产业突出、基础雄厚,重点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电商产业发展基础,可为电商从业者、电商企业、电商主播、MCN机构等提供网络销售商品的选品供货、一件代发等售前售后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效应,服务本地电商企业、直播主播、个体从业人员等不低于20家(人)。
(四)建立了完善的商品质量标准体系,电商企业和电商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已制定出台电商供应链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等相关办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申请书》,主要对山东直播电商基地概况、建设标准所提要求进行一一说明;
(二)《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申请书》中所涉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批准证书等。
第七条 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应重点审查以下材料:
(一)《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申请书》,主要对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概况、建设标准所提要求进行一一说明;
(二)《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申请书》中所涉内容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批准证书等。
第八条 12月初,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和管理主体提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在本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下发通知确认并在网站进行公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进行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因重大变动无法履行服务职能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实行动态评价管理。2023年1月底前,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报送2022年度经营情况。省商务厅对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2022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抽查复核,按照A、B、C三个等级向有关市反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其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与建设标准差距较大且短期难以达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复核达不到标准且短期整改无效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基地,自撤销之年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通过“齐鲁电商贷”、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荐申报省直播电商党建工作示范园区、示范点一次性补助等政策和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纳入全省电商生态链企业“白名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 通过知名电商平台销售专区、品牌店、旗舰店及电商直播活动,支持山东电商供应链基地打造“好品山东”品牌商品。
第十五条 山东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供应链基地参加全省电商促消费活动,给予流量、宣传等资源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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