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1年9月2日至11月15日
二、检查对象
从山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随机抽取840家外商投资企业,抽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等有关信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反《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行为: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不填写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单独采集的数据项或填写不全的;
(二)发生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变更报告;
(三)关于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四)涉及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未提交初始、变更报告或初始、变更报告中未报送相应信息;
(五)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不完整;
(六)年度报告中,不如实报告截至上一年度末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企业经营情况;
(七)未根据《办法》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商务主管部门通知补报、更正或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八)未按照《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办法》。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五、检查方式
随机匹配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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