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许可范围
本规范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直接受我厅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二、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总体要求
我厅实行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制度。
1.凡由我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完全进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须向我厅设在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递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各承办处室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向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审查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依法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改正错误的,应当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当场更正,更正后依法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4.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5.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
6.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7.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上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厅机关有关承办处室提出申请的,相关承办处室应在收到的申请书上注明收文日期。根据需要确需提交正式书面材料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正式书面材料,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有关材料。
9.承办人审查核实申请材料后提出办理意见,经我厅首席代表审核批准或报送分管厅长审批。
(三)结果公示
对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行政许可的,由承办人制作相应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后统一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并在厅机关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公布;需要颁发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四)送达
我厅实行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决定统一送达制度。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在加盖有关专用章后,由我厅设在省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或代理人。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