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业务手册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事项名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变更
编码:370121011000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3.其他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变更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存储以及拆解技术规范要求;
3.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4.具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利用处置方案;
5.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原件);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8)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9)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复印件)。
企业提交的材料应当要件齐全,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以上材料应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同步提交电子版。
2.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应当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上传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原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3.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时限最长延至3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材料补齐补正、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公示期、公示期投诉及异议复查复核等时间)。
(八)审批收费:不收费。
(九)审批咨询:山东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需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并按本通知规定将电子版申请材料上传系统,纸质版申请材料提交至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委托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取申请资质认定企业提报的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补正材料通知单》(附件2)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同时向企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附件1)。
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审核意见书,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书和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书面告知企业审核完成并进入专家现场验收评审程序。对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企业完善材料后可重新向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业范围包括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领域。评审专家从省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现场评审时间并书面告知企业。
专家组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开展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评审应按照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验、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基本流程进行,参评专家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对专家现场评审不通过的企业,省商务厅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可再次向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省商务厅经审查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对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企业,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将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省商务厅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进行整改后可再次向回收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省商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
四、表单及文书
见附件1
见附件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受理通知书(模板)
报废机动车回收受字〔2020〕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材料收悉。经本机关受省商务厅委托审核,申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于 年 月 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省商务厅。
业务查询电话:XXXX-XXXXXXXX(市商务局)
0531-89013383(省商务厅)
XX市商务局
年 月 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补正材料通知单(模板)
报废机动车回收补字〔2020〕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报送的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材料收悉。经本机关受省商务厅委托审核,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1.
2.
……
请将申请材料在 年 月 日之前补正后送本机关,待申请材料齐全后,本机关将正式受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XX市商务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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