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4 年第 26 号)(先后经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13号《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外贸领域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9]626号>)等予以修改)
5.《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6.《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 398号)
7.《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
8.《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
9.《2020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1号)
其它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部令、公告及工作通知等。
二、权限划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货物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非机电类自动进口/出口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
从事货物进口或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申请进口或出口单位。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资质。符合国家进口或出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审查材料
非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申请燃料油商品自动进口企业,还需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一份、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出口许可证:货物出口合同一份。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一份。
五、办理流程
(一)企业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使用IE浏览器访问,并设置兼容性视图,以兼容方式打开网站)。选择非机电类自动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
(二)企业在线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合同信息表、上传附件、加盖电子印章后上报。
(三)办理人员审核后签发非机电类自动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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