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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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 | 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商务部、海关总署 | 2005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 第十条:“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16、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
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 部门规章 | 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 | 2006年7月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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