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

首页
>政务公开>行政服务大厅>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
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设定依据
发布日期: 2020- 03- 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36 字体:【



依据名称依据类别制定机关发布令号(文号)具体规定内容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1号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商务部、科技部(2009年4月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