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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 2020- 10- 10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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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编码:3700000103106

(二)实施机构:山东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三)审批对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

(四)审批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五)审批条件

1、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六)审查材料

1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六)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

2、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六)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

(七)审批证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10年。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无法定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山东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网络接收。受理人在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上接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上来的初审后的电子申报材料。

(2)信函接收。接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行文。山东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地址:济南市历阳大街6号,邮编:250002,联系电话:0531—89013480。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在政务服务网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以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1. 省商务厅相关处室经办人员初审,通过OA系统上传意见。

2. 省商务厅相关处室处领导审核,通过OA系统上传意见。

3. 省商务厅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报厅分管领导审核。

(四)审批决定

1.省商务厅分管领导审核文稿,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省商务厅相关处室工作人员通过OA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文稿并加盖公章。

(五)打印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六)批准文件和证书送达:邮寄送达。

(七)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省商务厅办公室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省商务厅机关纪委负责对省商务厅相关处室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三)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 省商务厅机关纪委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6. 省商务厅机关纪委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7.对收到的举报事项,省商务厅机关纪委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8.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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