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或初审办事指南
办事事项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或初审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
申请条件 |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2、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
办理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
办理程序 | 1、开通为系统用户的经营者,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http://gzxkqy.mofcom.gov.cn/cacorplogin.html )按系统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填写相关内容并向我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报送电子申请。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2、我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或进行终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 |
提交材料 |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必须通过商务部系统填写,打印后盖章)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纸质 原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纸质 复印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二)营业执照副本;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纸质 原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纸质 复印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 原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外资企业提供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纸质 复印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8、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纸质 原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9、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纸质 原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或由省厅终审。 商务部承诺时限 1、20个工作日 2、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街9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类5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收费标准 |
无 |
监督电话 |
0531-89013301,89013513 |
联系电话 |
电话:89013623 传真:89013409 联系人:张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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