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许可或初审办事指南
办事事项 |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许可或初审 |
办理部门 |
山东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
申请条件 |
已经取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 |
办理依据
| 1.《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2.《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国务院令第230号,2006年11月修订)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3.《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商务部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规定。”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4.《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5.《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10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
办理程序 | 1、获得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gzxkqy.mofcom.gov.cn/cacorplogin.html ,按系统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填写相关内容并向我厅科技处报送电子申请。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2、我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进行初审转报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或进行终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防科工委等单位会签;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
提交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1份(本表一式两联,需骑缝加盖企业印章,需法人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手签章无效)(纸质 原件) 依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各一份 (纸质 复印件) 3、合同副本1份(加盖企业印章)(纸质 复印件) 依据:《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三)合同副本1份 4、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说明一份(加盖企业印章)(纸质 原件) 依据:《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1份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纸质 原件) 依据:《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一份(纸质 原件)依据:《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一份(加盖企业印章)(纸质 原件) 依据:《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五)最终用户证明;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商务部承诺时限1、正常办理时限为20日,核查时限不计算在内。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出口申请的决定。2、特别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出口项目,需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需上报批准的,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3、特例:《生物条例》管制清单第一部分的出口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街9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类5号窗口市场准入类5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收费标准 |
无 |
监督电话 |
0531-89013301,89013513 |
联系电话 |
0531-89013623 传真:89013409 联系人:张鹏 |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