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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申请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9- 05- 30 信息来源:山东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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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申请办事指南

 

办事事项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申请

 

办理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申请条件

1、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第三条 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辐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第五条 核出口审查、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一)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二)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三)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五)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第十三条 核出口许可证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核出口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

6、《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7、《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121日起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和其中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办理程序

1、首次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 请先申领CA证书即电子密钥。如果已申领过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可直接开通为系统用户,无需另行办理电子钥匙;(技术服务热线:010-58103599)

2、开通为系统用户的经营者,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gzxkqy.mofcom.gov.cn/cacorplogin.html,按系统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填写相关内容并向我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处)报送电子申请。系统提示已受理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3、经我厅(机电办)初审后,将核实合格的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经商务部批准并网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后,企业可进行出口许可申请。

 

 

提交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1份(本表一式两联,需骑缝加盖企业印章,需法人签字,圆珠笔铅笔签字无效,手签章无效)(必须通过商务部系统填写,打印后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纸质)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纸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报送商务部复审。商务部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收费标准

 

 

监督电话

 

0531-89013301,89013513

 

联系电话

 

89013623  传真:89013409   联系人: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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