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内设机构>职能处室>政策法规处>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
发布日期: 2019- 12- 0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部委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15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负责全省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核查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1.【部委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15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申请行使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