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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
发布日期: 2019- 12- 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2.【部委规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第十条:“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2,16、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部委文件】《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管制措施》(2006年7月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受商务部委托,负责全省石墨类临时管制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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