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项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
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 | 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国务院令第230号,2006年11月修订)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2.【行政法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商务部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规定。”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3.【行政法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4.【行政法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5.【部委规章】《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6.【部委规章】《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10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7.【部委规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第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 | 省 | 受商务部委托,负责全省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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