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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
发布日期: 2019- 12- 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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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第三十四条:“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部委规章】《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4月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限制出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技术出口经营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负责全省限制出口技术合同许可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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