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内设机构>职能处室>政策法规处>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
发布日期: 2019- 12- 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行政许可1.【行政法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1号,2011年修正)第十条:“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第十一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部委规章】《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2月商务部令第1号)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负责全省限制进口技术合同许可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商务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山东国际商务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山东国际商务网”。
2、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