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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业务许可
发布日期: 2019- 12- 0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121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类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拍卖业务许可行政许可1.【法律】《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行政法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15年10月修正)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负责全省拍卖业务许可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6.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部委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2015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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