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
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省 | 负责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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