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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的检查
发布日期: 2019- 12- 0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及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
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的检查
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3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等,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2.【部委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商安管函[2019]189号)
负责对全省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进行监督检查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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